微博误传朋友患癌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中对‘造谣或散布谣言’规定的入罪标准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没有点击量和转发量的规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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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利用网络捧红其客户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发布或转发编造虚假信息,并以此营利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以及适用法律条款问题。一些网友不太理解网络发帖、转发等举动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军、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静律师。
关键词:诽谤罪
未故意捏造事实 不构成诽谤罪
成都商报记者:一博主听说自己的知名企业家朋友患癌,发微博,被转发了上万次。经证实该企业家朋友并未患癌症。这构成诽谤罪吗?
曹军:不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做了明确规定,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陆静:只要该博主没有捏造虚假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的故意,就不构成诽谤罪。
关键词:虚假信息
不知信息虚假 转发了不构成犯罪
成都商报记者:一网友看到网上一件群体事件后转发,自己的粉丝转发超过了500次,其实是误会。他觉得自己不是谣言编造者,也不是第一个发帖的人,不会犯罪。您怎么看?
陆静:首先,转发超过500次是针对具体的自然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的标准,不针对无具体对象的非诽谤信息。其次,“两高”司法解释中对“造谣或散布谣言”规定的入罪标准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没有点击量和转发量的规定,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谨慎认定。第三,该网友是否“明知”其转发的信息是虚假信息是衡量其转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明知”虚假,即使转发了也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网络水军
编造信息捧客户 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都商报记者:一名网络推手雇佣了多名 “网络水军”,在网上发帖转帖想把想出名的客户捧红,涉嫌犯罪吗?
曹军:按照“两高”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情节严重”认定则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两个标准。
因此,该网络推手利用网络捧红其客户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发布或转发编造虚假信息,并以此营利达到定罪标准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网络举报
举报材料不确凿 不应视为犯罪
成都商报记者:一名村民通过网络举报村长贪污犯罪,但手头的材料又不是很确凿,他仍然坚持举报,是否涉嫌犯罪?
陆静:只要他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且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受个人接触信息的程度、文化水平、阅历、表达方式等因素的局限,不可能像司法机关查明事实那么客观准确全面,所以即便有片面甚至错误的地方,也不应视为犯罪。记者 王英占